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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政府强化对非营利民办学校财务收支和财产的监管
发布时间:2022-07-28 分类: 民教动态 点击数:4963




01 政府监管:强化对财务收支和财产的有效监管

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管,有财务监管和业务监管两个方面。对“禁止分配”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管,须以政府实现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状况的监管为前提,同时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业务监管即教育过程及其质量的监管,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作为政府财政资助、税收优惠、公益受赠等公共性资金或公益性资产使用效果的“表征”进行监管,政府监管是一种权威性、强制性、关键性监管。

《实施条例》提出健全民办学校全程日常监管机制,包括对民办学校设立时的财务审核和行政审批,办学过程中的财务审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及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督导督学制度等,特别是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禁止分配”执行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非营利性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会计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务管理上一旦触犯上述红线,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将会根据所犯财务问题的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要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相关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将极大地约束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转移利益的空间,也是政府监管“强制性”的具体表现。(王建)







02 用创新的思维来解决民办教育问题

科学地解决现有民办学校的营非选择和转设问题是当前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核心问题。解决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核心问题,不能简单生硬地套用现行的政策规定,应该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综合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法决定》和国务院2021年5月14日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均有着同样的明确要求:“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依照本决定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民办教育专家吴华教授也曾说过:“我们要用历史的眼光看待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不要用今天的法律来规范昨天的行为,二是不要求全责备,三是要辨认和尊重‘历史的正当性’”。

希望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勇于担责,用创新的思维来解决现实问题。

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中的一个重大改革。现有民办学校转设中涉及到很多问题都是全新的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因此完全套用我们已有的政策和工作方法很难解决现实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的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灵活性与原则性结合起来,为推进工作要敢于突破传统规定和做法,勇于承担责任。

同时还要具有创新思维,要善于利用新思维新策略,借助专业力量,借鉴国际上及我国一些地区的成功经验,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主动开展工作,积极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如上海市在现有民办学校转营的税费处置时,借鉴了企业并购时的“吸收合并”策略,在处置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时以“待分配利润”名义入账,暂时搁置,待政策明朗后再进行处理,海南在处置土地补偿时,统一规定按市场评估价的40%进行补偿。这些做法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借鉴性。(田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