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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3-02 分类: 协会概况 点击数:10875

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是由昆明市民办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为主体自愿结成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为目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 Kunming Association Of Private  Education,缩写KAPE。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团结全市民办教育单位及民办教育工作者,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共昆明市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昆明市民政局,本会的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是昆明市教育体育局

本会的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联合支部

本会接受昆明市民政局昆明市教育体育局、中国共产党昆明市民办教育机构委员会昆明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昆明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昆明市呈贡区。

本会的网址:https://www.kmmbjy.cn 。本会的微信公众号:昆明民办教育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宣传民办教育的意义、作用和成果,引导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学;

)制定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会员单位行业自律诚信办学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会员单位行业自律诚信办学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民办教育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活动;

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分析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未来趋势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提供依据反映行业诉求和合理建议;

)建立师资专家库,开发教育培训课程,开展各类培训活动。

)开展类型多样的咨询服务和课题研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受托开展教育项目咨询、评估论证、检查、验收、认证、督导、年检等工作;

组织开展会员单位间交流合作、省内外学习、考察交流活动; 

)办好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网站微信服务号和订阅号搭建昆明市民办教育信息交流平台为民办学校提供宣传服务;

组织开展民办教育行业各类技能竞赛、教育教学研讨和检测等活动

除上述业务外,开展其他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授权的有关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本会书面报告,属于本会负责人的,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单位会员主要为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培训机构及其他与教育相关联的机构。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办学许可证或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 ;

2.营业执照扫描件

)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每个单位会员委派1名代表履行会员职责,并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八)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名册,对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常务理事、监事、副会长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常务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其负责人产生办法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等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1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原则上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  经1/2以上理事或者1/5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常务理事或会员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应当提前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会员大会应当就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少于9人,且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至少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或授权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本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

换届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换届或届中调整负责人,应当至少提前2个月报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方可召开会员大会选举。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1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应当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1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1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位受托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应当提前7日将会议议题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和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常务理事会

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奇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常务理事,增补的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产生,最高不超过原常务理事总数的1/5。

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1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1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常务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位受托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当提前7日将会议议题通知常务理事。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十四条  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负责人

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等),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九)无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曾担任被撤销登记或被取缔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并负有相关责任,且撤销或取缔时间未逾5年;

(三)正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曾在其他社会组织任职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五)其他不符合中央和我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的情形。

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同一职位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会长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报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每年向理事会述职并接受评议。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专委会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委会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十三条  会长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务时,由理事会从其他负责人中推举1人代行会长职权,直到会长恢复健康或者其他原因消失;会长缺位的,应当自推举之日起3个月内按相关程序选举产生新任会长。

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 30年。

拟免职负责人或新选任负责人应当按我省有关负责人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核或备案,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办理变更手续。

 

  监事会

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增补监事,应当经会员大会选举。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会员大会确认。其监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认后失效。监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会员大会确认。监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

增补监事,应当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补选,补选监事应当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补选的监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监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会员大会确认。其监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认后失效。

监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会员大会确认。监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监事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省市党委社会工作部、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本会1名会员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诚、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会组织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

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等活动。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不得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不得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提交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制作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同时应当在表决后30日内向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十四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检查中应如实填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后,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民主协商和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纠纷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司法程序等方式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十三条  本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二)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000 ;

(三)副会长单位和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合法合规决定的事项。

十五条  本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应当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法定代表人离任的,应当协助做好离任审计、移交证书和印章、变更登记等工作。

本会注销前,应当进行注销清算审计。

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举债,不得将公款借给会员、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聘任制,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息承诺

十三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等以及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十四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十五条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十七条  本会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制度,本会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主办、承办、协办或参加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接受或向境外捐赠、资助;组织出境培训考察、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境外合作项目、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面向社会公开举办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等重大事项,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30日向主要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监督指导。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以及重要舆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负责人涉及违法犯罪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主要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监督指导。

第七章  党建工作

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是党在行业协会商会中的战斗堡垒,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社会组织党组织基本职责。

十九条  本会与昆明艺培行业协会、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共同设立联合党支部,本会的党组织是中共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联合支部,设书记1名。

十条   本会联合党支部与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相互协作,共同构成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机制。

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行业协会商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制定或修改章程、确定或调整会费标准、完善管理制度、重要人事安排、重要业务活动、开展涉外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重大资产事项等。

十二条  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行业协会商会党员管理层人员应当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求,党组织书记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上述负责人不是党员的,注重从管理层中推选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

十四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十六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十一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或其他非营利法人。

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51217日第届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十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